國立清華大學藥品與醫材法規科學碩士在職學位學程修業規定
114年1月21日113學年度第3次藥品與醫材法規科學碩士在職學位學程(系級)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一、適用對象:本規定訂定通過日起提出畢業學位口試申請之藥品與醫材法規科學碩士在職學位學程之研究生。
二、指導教授選定:
(一)依照清華大學學擇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指導教授除須具備學位授予法規定之學位考試委員資格外,其餘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行規定,但至少須有一人具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具合聘教師或特聘研究講座之資格。」
(二)據前述規定,因本學程之畢業學位授予內容將比照研究生選定之主要指導教授的領域進行授予,故此要求研究生的主要指導教授須具備為清華大學校內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身分,其餘共同指導則不受限校內教師、可為學程合聘或兼任教師。
(三)學生入學後一學年內必須選定指導教授,並填寫「學程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教授確認書」後,請選定教授親自簽名,並於入學學年結束前將正本送至學程辦公室保存。
三、修業年限依清華大學學則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四、修業學分數規定依照本學程公告之「畢業學分結構表」之內容辦理,另抵免學分依照清華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五、學位考試:
(一)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二)學位口試委員:
(1)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2)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3)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4)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述第三項與第四項之資格認定,須請考生提出針對該位欲邀請之委員相關傑出成就證明文件,經學程課程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同意擔任考試委員。
(三)其他未盡之學位考試事項,悉依照清華大學碩士學位考試細則辦理。
(四)學位考試不及格者,在修業年限未屆滿前,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六、修業其他事項:其他未訂事項,悉依國立清華大學教務章則,本辦法經本學程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